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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有了发布标准

 点击数:       日期:13-07-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日颁布经过修订后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新标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以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根据国家实行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对处方药发布广告做了更严格的限定,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新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中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的内容必须以国家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扩大或者恶意隐瞒,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并具体规定了不得出现的情形。

    新标准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内容。新标准也加大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政处罚力度。

    据悉,2006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违法药品广告9748件,占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11%,罚没款38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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